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年03月30日

来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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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学院(研究院):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分级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管理不同级别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实验室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须在生物安全三级以上实验室内进行,且须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报告。

二、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实验人员教育和培训,建立并完善实验室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出入实验室的管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将本单位和实验活动情况、外来人员出入实验室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备案。

三、加强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保存管理

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使用及处置应具备相应条件,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分类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实验室要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与实验活动风险相对应的应急储备物资。

五、施行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备案制度

各相关课题组须登录厦门大学信息门户网站(http://i.xmu.edu.cn/)按要求提交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备案表。备案流程如下:

1.登录方式:厦门大学信息门户——服务查询——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备案;

2.报备流程:课题组成员——课题组负责人——学院实验室秘书——学院分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生物研究工作安全指导委员会审核;

3.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和“生物研究工作安全指导委员会审核备案”管理原则。

4.各学院(研究院)应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备案工作。现有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请于202049日前完成提交,新增病原微生物及其实验活动须于新增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

5.备案表填写内容详见附表。

 

联系人: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秘书

实验设备处吴惠明   电话:2182575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0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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