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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可行性论证报告有什么注意事项

时间: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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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显示屏,以及电梯、空调、冷库、锅炉、温室、集装箱柜、洁净系统、通风系统、消防系统等设施设备无需论证。

信息系统类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特指无形资产,其购置论证由信息与网络中心组织论证和审批,其余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批。

注意:所有参与论证的专家均需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相关要求。

一、 申购预算单价10万元以上,且不足4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

1.凡申购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均应进行购置前可行性论证。

2.由申购单位邀请3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专家(如本单位不足三人,可聘请相关学科有高级职称人员)审核并形成专家意见。学院论证秘书需在添加专家时指定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

3.申购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足4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须填写专家参考购置价。

4.进口仪器设备名称、供货商和生产厂家名称同时用中英文填写,同时还必须填写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Email地址。

5.项目申请人在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申请明细时,须按要求填写上传《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较表(三家)/唯一供应商采购》。

6.为保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项目申请人须在技术指标中填写该仪器所涉及主要学科领域和支撑学科建设、学科交叉融合等情况。

7.仪器操作过程中或实验室条件建设中涉及生物安全、化学危险品、辐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特种设备安全、保密安全、信息网络安全、实验前中后仪器操作、安全运行环境及管理安全、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防控方案。

8.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当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用途、时限、监管措施等。

9.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库及已论证尚未入库的仪器设备信息,结合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具体使用情况,提供同类仪器查重材料。

10.若设备为单一来源,可行性论证不能替代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该设备拟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须进行论证并填写单一供应商专家论证意见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三位论证专家可同时在一张论证意见表上签字,也可以单独在一张意见表上签字,报学校审批。意见表于手册专区下载。

专家信息表可以打印,随论证意见一并提交。具体操作执行,可联系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2181312。

二、 申购预算单价40万元以上,且不足100万元的实验仪器设备

1.凡申购单价10万元以上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均应进行购置前可行性论证。

2.由申购单位邀请3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组长应当为申购单位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学院论证秘书需在添加专家时指定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和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人。

3.申购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须填写专家参考购置价,并由学院论证秘书上传专家组意见。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填写意见及理由。

4.进口仪器设备名称、供货商和生产厂家名称同时用中英文填写,同时还必须填写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Email地址。

5.项目申请人在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申请明细时,须按要求填写上传《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较表(三家)/单一来源采购》。

6.为保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项目申请人须在技术指标中填写该仪器所涉及主要学科领域和支撑学科建设、学科交叉融合等情况。

7.仪器操作过程中或实验室条件建设中涉及生物安全、化学危险品、辐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特种设备安全、保密安全、信息网络安全、实验前中后仪器操作、安全运行环境及管理安全、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防控方案。

8.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当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用途、时限、监管措施等。

9.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库及已论证尚未入库的仪器设备信息,结合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具体使用情况,提供同类仪器查重材料。

10.若设备为单一来源,可行性论证不能替代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该设备拟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须进行论证并填写单一供应商专家论证意见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三位论证专家可同时在一张论证意见表上签字,也可以单独在一张意见表上签字,报学校审批。意见表于手册专区下载。

专家信息表可以打印,随论证意见一并提交。具体操作执行,可联系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2181312。

三、 申购预算单价100万以上的贵重实验仪器设备

1.凡申购单价10万元(含)以上贵重实验仪器设备,均应进行购置前可行性论证。

2.由申购单位邀请3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原则上组长应当为申购单位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学院论证秘书需在添加专家时指定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人和学部委员会审核人。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须填写专家参考购置价,教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填写意见及理由。申购单位所在学部委员会应当对拟购置实验仪器设备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由学校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校级论证会,论证会应当由5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中至少1位校外专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4.进口仪器设备名称、供货商和生产厂家名称同时用中英文填写,同时还必须填写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Email地址。

5.项目申请人在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申请明细时,须按要求填写上传《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较表(三家)/单一来源采购》。

6.为保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项目申请人须在技术指标中填写该仪器所涉及主要学科领域和支撑学科建设、学科交叉融合等情况。

7.仪器操作过程中或实验室条件建设中涉及生物安全、化学危险品、辐射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自然灾害、特种设备安全、保密安全、信息网络安全、实验前中后仪器操作、安全运行环境及管理安全、人员健康与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防控方案。

8.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当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用途、时限、监管措施等。

9.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库及已论证尚未入库的仪器设备信息,结合上一年度仪器设备具体使用情况,提供同类仪器查重材料。

10.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需求调查对象为:100万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信息化建设项目。

11.若设备为单一来源,可行性论证不能替代单一来源采购论证,该设备拟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须进行论证并填写单一供应商专家论证意见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三位论证专家可同时在一张论证意见表上签字,也可以单独在一张意见表上签字。专家信息表可以打印,随论证意见一并提交。其中未到200万,由学校审批;200万以上须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论证意见表于手册专区处下载。

具体操作执行,可联系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电话:2181312。

12.校级论证会申购单位需准备如下材料:

①论证会PPT;

②不同厂家的报价单(和论证报告货比三家中填写相一致);

③推荐5位以上校内外专家参考名单,推荐名单与论证报告中已签字的单位论证小组成员原则上不重复(含姓名、职称、单位、联系电话;其中推荐的1-2位校外专家要求正高职称。)最终实际参会专家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确定;

④确定论证会时的主讲人(含联系电话);

⑤专家论证意见草拟稿,供论证会现场讨论用。其中,100万以上进口仪器设备填写《专家意见草拟稿》(100万以上进口设备),非进口仪器填写《专家意见草拟稿》(100万以上非进口设备),模板于手册专区处下载。项目负责人可在校级论证会结束后,将已签字的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PDF文档发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⑥进口仪器若有需要提交《厦门大学采购进口产品论证表》给资产处的,项目负责人可在校级论证会结束后,将《厦门大学采购进口产品论证表》及已签字的校内外专家论证意见PDF文档一起发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 申购预算单价不足10万元,且批量总价40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实验仪器设备

1.凡申购预算单价不足10万元,且批量总价40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实验仪器设备,均应进行购置前可行性论证。

2.由申购单位邀请3位以上(单数)高级职称专家(如本单位不足三人,可聘请相关学科有高级职称人员)审核并形成专家意见。学院论证秘书需在添加专家时指定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

3. 单价不足10万元,且批量总价40万元以上的同类批量实验仪器设备,单位技术论证小组组长须填写专家参考购置价。

4.进口仪器设备名称、供货商和生产厂家名称同时用中英文填写,同时还必须填写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和Email地址。

5.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的,应当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免税进口用品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情况表》和相关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当包括:用于其他单位使用、移出本单位使用的理由,其他单位使用该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用途、时限、监管措施等。

6.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已根据学校固定资产库中的同类仪器台件数(含已论证未入库),结合上年度仪器具体使用情况整理相关材料附于查重材料中。